吊命狀態中,暫時未有直播節目

忘記您的密碼? | 忘記您的帳號? | 註冊

活動

No current events.

青台推介

  • Club引你
    想去玩想落club但又覺得自己一知半解? 青春少艾女神同牙索係咩人? 係兩名愛蒲愛玩既少女^.^ 佢地將用佢地畢身所蒲既經驗,為你地全面大解構clubbing係一回咩事~!!!
  • 網台茶座
    可能係全港冇人聽、搵鬼聽、但又四台同步o既網台節目,逢星期四晚9至10。
     
  • 3Pair潮Do特
    3Pair人,6隻哇鬼!要潮有潮,要do有do,要特有特!
    逢星期二晚10至11,3Pair潮do特!!!

     
  • 梁國雄議員足球事務小組委員會
    長毛現開設新平台講波,歡迎市民逢星期二晚9:00到青台列席。
          
  • 非常規‧18後
    十八後陪你論盡生活大小事。用非常規的眼光談論各種社會的常規看法。隔星期四晚23:30 - 00:30、有珍妮思、周仔、鄧仔同呀咩。
     

  • 幸福女人
    幸福,一百個人有一百種講法!星期四晚10至11,有理講,有蟲嗚!
     
  • 偉恒之約
    星期五晚10:00,偉恒邀請一眾好友,講東講西講生活。
  • Please mind the gap
    《解構校園》現在到站,請小心特權階級與市民間之空隙。

 

搜尋

最新消息


週六, 2011年八月13日


最新評論文章


週一, 2011年七月11日


青台專頁@Facebook

 

本周熱門


無檔案

影片標籤

Green Radio 青台
「選擇假公平 網絡真打壓」遞交簽名活動
日期:6月22日(三)
時間:下午2:30
地點:灣仔港鐵站內閘口(向會展出口)集合,步行至選管會辦公室
內容:遞交反對的市民簽名

 

 
去信英國政府及聯合國

 

青台進一步行動包括去信英國政府及聯合國,反映香港人權日益下降,司法已淪為權力幫兇。
 詳情如下:
 
法治,不是以法而治
關注香港人權下降
 
英國政府的推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英聯合聲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的條款在香港應用,於回歸後仍有約束力。再者,英國所為香港從前的殖民者,曾承諾並有義務維持香港的穩定及政體保持不變。然而,我們對九七後人權狀況下降感到憂慮。國際社會十分注意香港政制發展及人權狀況,因為「一國兩際」的原則(港人治港及維持香港五十年不變)是英國政府談判及同意的。作為香港的前統治者,英國政府有義務遵守其對香港及國際社會的承諾。因此我們要求英國政府監察香港人權狀況,為了維持香港人權及尊嚴。
 
人權狀況概要
        2002至2003年,政府就二十三條(《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推出條例草案。超過一半的受訪者(56.2%)表示,如果香港政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對香港落實一國兩制的信心會下降(香港亞太研究所,2002)[1]。由於擔心濫用法例起訴的可能性,導致2003年五十萬人上街和平抗爭。此里程碑顯示了市民維持香港一個民主環境的大意願。然而,不同的社會組織表示了對人權狀況的焦慮。香港記者協會曾表示其對表達自由的憂慮,並說明政治狀況令人失望。[2] 支聯會主席司徒華亦指出香港的政治打壓及政府想消滅市民的聲音。[3]
 
增長中的政治壓力
        有證據顯示,對社會運動的政治打壓正在上升。除上述以外,我們將說明近來發生的數個事例,指出對社運的迫害中的政治考慮,其侵犯了人權。
 
第一個事例關於在公眾地方的社運行動。現年43歲的青台監製、社運人士楊匡,是劉曉波(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對中國的人權及民主有貢獻)的支持者之一。2010年6月9日,楊匡以及其他社運人士要求釋放譚作人(要求徹查中國四川地鎮揭發的學校「豆腐泎工程」而被判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入獄五年),其間與警方發生衝突。楊匡扯下一名警員的肩章而被控以《警隊條例》第六十三條襲警罪,被判監十四日。當楊匡扯下肩章,該名女警前臂被輕微抓傷。警方與社運人士應互相尊重。在此,我們不評論楊匡的動機,然而事件似乎告訴我們,檢控有政治考慮。楊匡是初次被控襲警。為調解公眾對包致金侄女Amina Mariam Bokhary案的不滿(將於下面詳述),警方對楊匡控以較輕的罪名。[4]據報導,楊匡在荔枝角收押所三天後被調往另一個監獄,作為額外形式的懲罰。
 
我們關注的是,暫委裁判官梁榮忠的判決認為,楊匡故意扯下該名警員的肩章,不僅侮辱了該名警員,並且侮辱了警隊。[5]這表示其裁決的態度,是要警剔其他社運人士的行為。由於判決為威嚇遏制服務,而非不偏不倚地單就案件評論,令其他社會團體震驚。[6]
 
關於警方政治打壓導致抑制人權的第二個事例發生於一名女子開香檳,意外濺到一名保安員。不料,這個小意外導致她被控普通襲擊。
 
根據CNN報導[7],被告葉浩意於2010年10月17日於中聯辦外慶祝中國異見人士劉曉波獲得諾貝爾和平獎,意外地將香檳濺到一名保安員。報導清楚指出,該名保安並沒有受傷。然而,葉浩意於當日下午被拘捕,並控以普通襲擊罪,確實令人震驚。警方發言人回應,由於接到投訴所以展開調查。葉浩意後來自簽保釋。香港警方的過度反應實是恥辱,不僅令香港的形象蒙上陰影(國際社會及媒體視此事為一大笑話),亦標緻著中國政府侵犯香港市民的權利。警方的行為(由於接到舉報而控以普通襲擊罪),是否由於是中聯辨的投訴?毫無疑問,評論將警隊視為北京控制公民社會社運空間的機關。
 
第三個例子指出司法制度維持公平公正以高舉人權的重要性。與楊匡及葉浩意的類似案件比較,現年三十四歲的Amina Mariam Bokhary的案件則有偏袒之嫌。同樣被控襲警,楊匡被判入獄,而Amina只被判社會服務令。獨立於政府的行政及立法機關,是香港司法機關的基本原則。因此,行使裁判權時不該有任何政治壓力及偏袒。
 
第三次被裁定襲警罪成的被告、終審法院法官包致金姪女Amina免於入獄。香港城市大學教授黃成榮博士(犯罪學)指這是異常的。我們憂慮檢控偏袒富有及知名人士。世界人權宣言第七條清楚指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法律對所有人是一樣的,而且必要公平地對待任何人。法律本身就是為了保護所有市民的。為對可能襲警的人起阻嚇作用,Amina應被判入獄。反而,考慮到她從前患躁狂抑鬱症酗酒並接受治療,只被判社會服務令。黃教授又指,即使她有病,也應入獄,在獄中仍可接受治療。我們要求法庭依照國際標準,公平對待所有市民。
 
白色恐怖的迷思
        第四個例子是80後青年蘇兆康於2010年10月被控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382 )。事緣蘇兆康與其他幾名市民參與2010年5月20日於立法會舉行的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小組委員會》會議高叫口號,其間他嘗試行到較前的地方抗議被阻,並被帶出立法會。我們強烈認為此檢控是政治打壓。第一,如果蘇兆康要被控刑事罪,警方應於事發後很快調查。然而,警方遲遲於事發後四個月才作出檢控,是不可接受的。第二,蘇兆康叫口號後就立即被帶出去,被控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是不合理的。無疑,條例要保障立法會會議順利進行,然而,市民主表的權利及自由也應被尊重。即使他在小組委員會會議中造成少許的擾亂,他即時已被趕出立法會,而且亦沒有造成任何暴力。梁國雄議員(長毛)認為,在正常情況,造成擾亂只會發警告信,檢控是異常的。第四,一名無知市民被重案組「邀請」到警署,這令我們質疑,為何行動如此高調?此過度濫用權力是否為了阻嚇的目的?
 
        近來,越來越多年青人參與政治活動,鼓勵了許多香港人不再政治冷感。然而,我們恐怕言論自由及言論,因著政治打壓及檢控,而進一步收窄。
 
保護人權
        所有公民都有資格保護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強調我們的公民及政治權利,作為保衛人類尊嚴。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效,透過香港法律予以實施。[8]因此,依照人權法案條例及基本法,我們需要保障言論、集會及抗議的自由。為保障人權,以上的權利必不可被侵犯。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通訊、遷徙、信仰、宗教、婚姻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基本法第二十七至三十八條)
 
        我們強烈反對濫用警權及律政司以行政程序壓制社運及示威行動。
 
        一系列的事件顯示,我們的言論自由被行政機器所收窄,尤其是警權的過度使用及律政司起訴。我們維護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八條:「人人有權享受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份實現。」[9] 必須有一個適當的秩序讓我們享有權利和自由。香港有法律義務履行這一國際標準。現時,香港卻未成功地在維護人權上有良好表現。
 
        我們亦認為,律政司司長的委任缺乏普遍支持。唯有民主選舉代表大多數人的利益及本地市民。香港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法治及司法獨立的基礎上,這是基本的原則。然而,我們憂慮律政司起訴時加入太多政治考慮。再者,有起訴程序延遲了──此類情況被告往往於事發後幾個月才被起訴。同樣,被告普通毆打的葉浩意仍有數單檢控未完成審訊。我們促請檢控程序及審訊應是迅速的,人權法案條例亦同意迅速的審訊程序。我們在此強烈促請英國政府監察公正的法制,防止行政程序成為對社會運動的政治打壓。


[1]香港亞太研究所, www.civilhrfront.org/article23/doc/iaps.doc 評核)( 2010.10.27
[3]香港記者協會, 2010 年年報全文《唸起緊箍咒香港言論自由受壓》  http://www.hkja.org.hk/site/portal/Site.aspx?id=A1-870&lang=zh-TW
[4]任何人襲警可被控兩條條例:《警隊條例》,最高罰款港幣五千及入獄六個月。但2007 2009年間24宗其他起訴都被控以《侵害人身條例》,最高刑罰入獄兩年。
[6]星島日報 A24 (2010-10-22)
[8]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 9, 10 及17條均於香港有效,並透過香港法例予以實施,作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9]因此香港有法律義務履行這一國際標準。自1997年回歸,基本法合併及確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證的權利作為有憲法保障的權利,亦保證基本法第二十八條不受侵犯。